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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要求调整原国有企业下岗女干部退休年龄政策的请示》(伊州政[2007]5号)收悉。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200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退休年龄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女工人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仍可在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原女干部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如本人自愿,也可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女工人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三、以往自治区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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