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知识问答
问答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 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工资支付的内容有那些?
答: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春节期间工资如何算 ——前3天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为由迟付
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节假日和休息日工资有明确规定。
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
按照规定,在7天春节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条例》第20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该项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能以年后“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12日至15日可以利用“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按照《条例》第20条规定分别以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规定
对于加班工资中支付的工资基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日工资按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除以8小时。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概述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均适用本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工资水平应考虑的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改下列因素: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程序大致如下:
1.凡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工资协商审查程序
1.工资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则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
工资协议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工资支付概述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规定
(一) 有关工资支付问题,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执行。
(二) 关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经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 对企业新进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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