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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工作的时间,是劳动者消耗劳动力的时间。工作时间确定得合理、科学,是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主要条件,是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和享受体息权的一种保障。
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劳动标准,其主要内容有工作日长度、工作时间计算等。
二、
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也叫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工作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
日工作时间也叫工作日,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的劳动工作时数。标准工作日,也叫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执行的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这是日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就是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就是8小时。
周工作时间,也叫工作周,是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劳动工作时间,《劳动法》把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不超过44小时,即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半。后来,国务院颁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即每周工作五天,这就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周工作时间。显然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一周内休息两天。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是我国现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三、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凡日工作时间超过平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平均40小时的,为超标准时间,对其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按《劳动法》规定,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对待,应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时,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劳动法》第44条第32款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四、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既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自行掌握。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
法定节假日
节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它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每逢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
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日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个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六、年休假及其它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年休假时间按工龄长短确定。但是,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一般由职工提出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统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响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年休假一般应在本年度内享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休假时间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企业职工的年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自行确定。
七、其他各类带薪假期规定: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3.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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